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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学界和业界公认舆论监督报道有社会治理效能,但对舆论监督报道产生的治理效能有多大、属于何种治理类型,以及影响报道治理效能的机制是什么等问题,认知并不清晰。本文以获中国新闻奖的舆论监督报道为案例,以扎根理论与定性比较分析为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应。研究发现,舆论监督报道具有促进舆论、解决个案、溢出效应等三类治理效能,及“议题讨论”等六种治理效能产生的差异化机制。理解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角色,以及不同层级媒体在开展舆论监督时的各自优势,使行政化和面向热点的舆论监督报道互为补充,方能保障舆论监督报道治理效能长期释放,并增益媒体形象。
舆论监督报道产生的社会治理效益可以“计算”吗?可以。以中国新闻奖获奖作品、2021年1月14日江西日报刊发的报道——《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白石村百亩田撂荒》为例,经计算,这篇报道的直接效益是53万元,并有助于间接挽回了8600万元财政资金。
这篇监督报道所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效益计算方式如下:报道称当地将1162亩农田流转给合作社经营,但由于农田不达标,导致大片土地撂荒,只有不足700亩的土地种植了水稻。所以,至少有462亩农田完全撂荒。而462亩水稻田每年的产出——按照当地的平均数据推算——在正常耕种情况下每年可收获21万公斤,约53万元。
这篇报道的影响不止于此。据江西日报自述,报道发表后,时任国务院总理批示,时任江西省委书记指导整改,不仅解决了局部问题,还推动了全省的专项整治行动。据中国纪检监察报(2022)报道,江西省纪委监委在专项整治中共追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8600万元。也就是说,一篇不足两千字的监督报道不但使462亩撂荒土地恢复了正常耕种,更促使全省对此类农田建设项目整顿治理。
诚然,并非所有舆论监督报道产生的效益都能直接折合成经济数字,但类似这样的计算工作让我们坚信,舆论监督报道产生的社会效益不应只是泛泛而论,对舆论监督报道的社会治理效能,需要有更加精确的知识。
传统政治学认为“治理”(governance)即政府管理(administration)。如福山(Francis Fukuyama,2013)认为,治理是政府制定政策、执行规则以及提供服务的能力。但当下学界已经越来越倾向于从多元主体参与的角度去理解“治理”(Rhodes,2007;Bevir,2012:4)。如任剑涛(2021)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治理”是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共治的模式,“这一模式旨在将国家权力、企业组织与社会组织多方面的治理动能激发出来”。诸多国际组织、国家政府和社会组织也都采纳这种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2012)将治理定义为:“治理是一套价值、政策和制度的系统。在这套系统中,社会通过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部门之间或者各个主体内部的互动来管理其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国共产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报道长久以来就被视为一项治理技术,认为其能够吸纳公众参与社会治理过程,并帮助各级政府实现治理目标(孙五三,2002;Chen,2017)。中国政府网(2014)曾转发题为《舆论监督是国家治理的有效途径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的文章,称“必须将舆论监督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加强和健全舆论监督机制,不断提高舆论监督的能力和水平”。随着新闻信息环境的变化,更是出现了要求新闻媒体“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的强烈呼声(中国记协,2024)。
那么,作为一项治理的技术,舆论监督报道究竟能产生什么样的治理效能?影响舆论监督报道治理效能的机制是什么?本文尝试通过类型化和机制研究,发展能服务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的实践理论。
经济、管理、新闻等不同学科,在媒体舆论监督报道“有”治理效能这一点上,已经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证。有研究以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媒体监督报道越多,公司高管下一年发生腐败行为的概率越低,这种治理效能可持续3年左右(刘启亮等,2022)。媒体对企业的监督报道不仅能使企业受益,还能使社会受益。如媒体监督报道能促进企业加大对ESG(环境、社会、治理)活动的投入,有助于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He et al.,2024;Tang & Tang,2016)。反之,如果没有媒体的舆论监督,社会治理成本就会增加。研究发现,当美国州县地方媒体停刊后,因为针对政府的监督报道减少,出现了政府效率降低、开支增多、财政负担加重的情况,而这些成本最终转移到纳税人身上,当地公民每人每年要为此多缴纳约85美元的税款(Gao et al.,2020)。此外,如果媒体舆论监督缺位,针对公职人员提起的腐败诉讼也会减少,无法制衡政府官员的不法行为(Usher & Kim-Leffingwell,2024)。
能证明舆论监督报道“有”治理效能的代表作当属汉密尔顿(James T. Hamilton,2019)的《民主侦探:调查性新闻的经济学》。首先,通过计算三篇调查报道的成本和社会效益,他发现媒体生产调查报道的成本尽管高达数千/数万美元,但调查报道的社会效益则是成本的千百倍;其次,他引入了普罗泰斯等人(Gordon et al.,1991)的研究,对监督报道的治理效能进行类型化梳理,分为审议影响(deliberative effect,如引发政府的调查、听证会)、个体影响(individualistic effect,如使个体辞职、被逮捕)和实体影响(substantive effect,如出台新的政策法案)等;第三,他使用的数据库来自于非营利组织调查记者和编辑协会(Investigative Reporters and Editors,IRE)举办的年度调查新闻竞赛。该竞赛的特殊之处在于它要求参与者提交详细的调查问卷,内容涵盖作品具体的创作过程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这一数据来源也被其他研究者看中,如有学者使用IRE竞赛的数据分析发现消息来源越丰富的监督报道越有可能推动新政策的出台等(Lanosga & Martin,2018)。
这三点启发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包括以舆论监督获奖报道(有获奖论证材料)为研究案例、以类型化为研究方向之一等。但我们对汉密尔顿的相关结论,如调查报道更多由全国性媒体生产、最常见的治理效能类型为审议影响等的适用性持审慎态度。中外政治及新闻体制不同,监督报道产生治理效能的类型、机制都可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正如闫文捷等(2020)在分析中国电视问政时所述,“考察由媒体中介的治理行动,需要规避非情境化的研究倾向。无论治理展开的具体形态如何,它服务于国家的政治目标”。因而,本文旨在立足中国语境展开经验分析,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舆论监督报道实践理论。
本研究采用以多值集定性比较分析(mvQCA)为主、程序化扎根理论为辅的混合方法。定性比较分析(QCA)由查尔斯·拉金(Charles C. Ragin)提出,不同于传统的因果推断方法,定性比较分析试图基于布尔逻辑分析跨案例背后的多重并发因果关系。即,它假定社会现象的因果关系是复杂的而非线性的,不同前因条件的组合可能导致同一结果的出现(里豪克斯,拉金,2017:7-9)。运用QCA展开的研究可以检验或者细化理论为目标(如许琪,2024),也可以通过与案例不断对话的方式发展新的理论(里豪克斯,拉金,2017:15)。
根据变量赋值的不同,定性比较分析可分为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csQCA)、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和多值集定性比较分析(mvQCA)。三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变量取值的限制。清晰集要求对所有变量取值进行二进制校对,即只能取0或1;模糊集要求变量取值为0到1之间的任意数值;多值集则要求变量取值为0、1、2等整数值。因本文的研究数据多为定类数据,可用0、1、2完成赋值,所以最终选择多值集QCA来探究影响舆论监督报道产生治理效能的具体机制。
在分析因果机制之前,运用QCA首先需确定可能存在的前因条件,也即导致特定结果发生的影响因素。确定前因条件一般有5种方法:问题导向法、研究框架法、理论视角法、文献归纳法以及现象总结法。这5种方法并不互斥,可以在研究中同时使用、相互补充(张明,杜运周,2019)。由于本文能直接参考的文献较少,所以只能从现象本身出发去获得可信条件,为此,本研究引入扎根理论作为辅助研究方法。
扎根理论最初由格拉泽(Barney Glaser)与施特劳斯(Anselm Strauss)共同提出,而后发展出不同的流派。本研究采用施特劳斯与其学生提出的程序化扎根理论方法。该方法同样强调不事先提出先验性的假设,而是对文本通过层层编码的方式进行概念化和范畴化。其中,概念化是指从具体的文本数据中提炼出有意义的抽象概念,而范畴化则是将主题接近的概念不断进行聚类,逐步得出核心范畴。本文在扎根理论方法家族中,选择这一路径,因其相对来说具有编码过程系统、可操作性较强的优点(吴肃然,李名荟,2020)。
近年来不少学者呼吁将扎根理论、多案例研究、主题分析等方法与QCA相结合,以便研究者更加深入地了解案例、确定前因条件(Mosley & Wong,2021;孙宁等,2024)。本研究也采用扎根理论与定性比较分析的混合方法,先通过扎根理论方法进行类型化研究,再使用QCA进行机制分析。
作为中央批准常设的全国优秀新闻作品最高奖——中国新闻奖自第32届(2022年)开始设立舆论监督报道的专门类奖项,旨在“传递出重视支持媒体舆论监督报道的鲜明态度”(中国记协,2023)。第32、33届共评选出31篇报道、1个新闻专栏获得此类奖项。本研究选择第32、33届中国新闻奖舆论监督报道类共31篇获奖报道作为案例样本,除了获奖报道作为研究案例的可信度高外,还因为可在中国记协官网上查到所有获奖报道的“参评作品推荐表”,能为确定报道的治理效能、识别影响机制的前因条件提供重要参考。此外,本研究还检索了与报道相关的记者手记、政府通报、舆论反馈等,对报道文本、参评作品推荐表等进行交叉验证,共同构成31个案例的分析材料。
本研究整理31个案例后,将全部文本材料导入Nvivo软件分析,对其中约3/4的案例(24个)进行编码,预留约1/4的案例(7个)进行理论饱和度检验。最终提炼出三种不同类型的治理效能与可能影响报道产生治理效能的前因条件。
开放式编码是扎根理论的第一步。研究将文本拆分开来,不断提炼概念,并在分析概念间关联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类范畴,得到19个概念和7个初始范畴。
在开放式编码的基础上,研究通过主轴式编码定义和解释初始范畴的内涵,并继续进行聚类与抽象,得到概括程度更高的3个主范畴——“报道特征”、“社会系统反馈”、“治理效能”。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研究完成了对舆论监督报道治理效能的类型化。舆论监督报道的治理效能不应一概而论,而是有着不同的层次。第一类治理效能为“促进舆论”,它尚未实质性解决存在的现实问题,但可激发社会公众对某一议题的讨论,为真正解决问题形成舆论铺垫,或可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行舆论引导。第二类治理效能为“解决个案”,体现为报道所针对的个案现象得到解决或改善,相关责任主体得到应有的处罚。第三类治理效能为“溢出效应”,即舆论监督报道不仅促进了个案的解决,还得到其他地区的关注,起到举一反三、以点及面的效果,甚至推动了政策法规的出台或修订。这三类舆论监督报道的治理效能层次不同,一般来说,层次高的类型会包含层次低的类型(但并不是必然包含)。如“解决个案”的监督报道可能已经实现了“促进舆论”的功能;而有“溢出效应”的报道,可能已经实现了“促进舆论”和“解决个案”。从治理功能上讲,能实现“溢出效应”是舆论监督报道发挥最大效能的理想状态。
选择式编码是在推敲主范畴之后,挖掘一个具有统领性的核心范畴,以使主范畴之间得以相互联系,从而建立起实质性理论框架。经过比较,本文最终确定以“治理效能的影响机制”为核心范畴,治理效能是该核心范畴的结果,报道特征、社会系统反馈则是核心范畴的触发条件。
一篇舆论监督报道能产生何种治理效能,既取决于自身的各项特征,也取决于社会系统给予的反馈和支持。也就是说,“监督对象”、“报道缘起”、“传播度”、“政府回应”等报道特征及社会系统反馈结果均有可能成为左右治理效能的前因条件。
研究对预留的7个案例重新进行上述编码流程,没有再发现新的概念和范畴,所有范畴也都符合已经搭建的理论框架。因此,可以认为在扎根分析阶段已经达到了较好的理论饱和度。
通过扎根理论方法,研究发现舆论监督报道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治理效能,且有两大类前因条件。接下来,本文将通过多值集QCA分析方法,进一步探讨出现不同治理效能(后果)的差异化前因条件是什么。
QCA分析的第一步是进行变量设定和赋值。在本研究中,舆论监督报道的治理效能作为结果变量,其中治理效能为“促进舆论”时赋值为0,为“解决个案”时赋值为1,为“溢出效应”时赋值为2。赋值依据主要以参评推荐表的相关表述为依据,同时用辅助材料核查评奖材料中的表述是否符合事实。
一般来说,用QCA方法分析中等样本(10~40个案例)以4至7个前因条件为宜。如果超出这一范围,分析的结果可能会偏于描述而缺乏理论价值(里豪克斯,拉金,2017:24-25)。前文扎根分析列出了两类四种前因条件,分别是:“监督对象”、“报道缘起”、“传播度”和“政府回应”。此外,既有研究认为媒体的级别亦会左右报道的现实影响(郭小安,2017;李小光等,2018)。因此,本文也加入“媒体层级”,共确定5个前因条件变量,符合QCA前因条件范围。
监督对象:当报道的监督对象为当前法律法规空白或者未完善之处时,赋值为0;当监督对象为政府部门时,赋值为1;当监督对象为企业团体时,赋值为2。如果同时涉及政府部门和企业团体,则回到报道中判断该报道是否明确提及了政府部门的包庇纵容、监管失职等行为,是则赋值为1,反之赋值为2。
报道缘起:当报道的议题此前就已经在舆论场中受到关注,那么报道缘起便可归为热点回应或热点追踪,赋值为0。除此之外,报道缘起还有可能是接群众爆料(但未引起广泛关注)或者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而进行的主动策划。考虑到变量设置去繁就简的需要,我们将选择群众爆料信息和主动策划合并视为媒体自主驱动的报道,赋值为1。
传播度:媒体在参评推荐表中自我报告的传播度有多种衡量标准,包括阅读量、转载量、热搜上榜情况,但出于对媒体自我报告“全网阅读量”的谨慎,我们并未直接以此为赋值标准。毕竟在考核压力之下,媒体机构可能会通过虚构或重复计算阅读量的方式追求数字政绩(张寅,2023)。所以,更客观的做法是,以报道是否登上第三方平台微博热搜榜为衡量传播度的标准。尽管微博热搜不等同于全网传播情况,但作为当下中国最具有影响力的社交媒体平台,微博见证了几乎所有公共事件的发酵和发展。借助数据网站“知微舆论场”,研究得以检索微博历史热搜数据,如确实存在与报道相关的热搜赋值为1,反之赋值为0。
政府回应:研究通过参评推荐表及网络检索判断报道是否得到了政府批示或通报,是则赋值为1,反之赋值为0。
组态分析是QCA研究洞察因果的核心,旨在以条件组合的方式揭示导致结果产生的机制。研究将变量赋值后导入复旦大学唐世平团队开发的fm-QCA软件进行分析,该软件在处理多值结果变量和逻辑化简方面更具优势(黄振乾,唐世平,2018)。
在组态分析时,需先确定案例频数阈值与一致性阈值,而后才能由软件根据布尔最小化算法自动计算分析结果。确定案例频数阈值是为了排除理论推演上存在、但没有实际案例支持的“逻辑余项”,当案例样本较少时,阈值会设定为1(杜运周,贾良定,2017)。一致性衡量的是条件组合作为结果发生的“充分条件”的可靠性,通过计算满足条件组合的案例集在多大程度上是结果集的子集可得。一致性越高,说明满足该组合的案例越有可能导致结果发生。设置一致性阈值是为了筛选出那些与结果关联足够紧密的组态。本文并没有采用机械的阈值标准,而是通过寻找“天然缺口”的方式(Chen et al., 2018;戴正,包国宪,2023),依据数据分布的自然断点,将结果变量为0、1、2时的阈值分别设定为0.8、0.8、0.75。阈值确定后,软件会输出组态分析的复杂解、中间解和简约解等三种解。本文参考Fish(2011)的方法,选择中间解作为主要分析结果,汇报核心条件。核心条件是指对结果具有较大影响的前因条件。若一条件同时出现在中间解和简约解中则可以被认定为核心条件,而只出现在中间解中的条件则被认定为对结果影响不大的边缘条件。
研究还对单个条件逐一进行必要性分析,以确定当结果存在时,何类条件总是出现,其认定标准是一致性大于0.9(里豪克斯,拉金,2017:56)。必要性查验的结果为:舆论监督若想产生“解决个案”的治理效能,则报道必须得到政府回应;若想产生“溢出效应”的治理效能,则选题必须是媒体主动驱动并且报道能得到政府回应;而就“促进舆论”的治理效能而言,则不存在必要条件。此外,为了确保研究的严谨性,本文使用两种方式对结果进行了稳健性检验。一是将组态分析时的一致性阈值各提高0.05,二是随机删除5个案例重新进行分析,所得到的分析结果均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说明本研究结果较为稳健。
如表3所示,通过对软件运算结果的调整,本研究发现有六种不同的组态可作为解释舆论监督报道的治理效能的机制。
根据前文分析,“促进舆论”是一个层级较低的治理效果,能达到更高层级治理效果的获奖舆论监督报道大都有“促进舆论”之效。因此,这里讨论的是只能产生“促进舆论”效果的报道机制,核心问题其实就变成了:在什么条件下舆论监督报道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以及为什么?根据组态分析,我们用“议题讨论”机制和“舆论引导”机制回答这一问题。
“议题讨论”机制主要由合并组态A1构成,其核心条件是:由中央媒体发起 ×无政府回应。这一机制下的舆论监督报道无法取得现实进展,是因为所关注的议题多为普遍存在或涉及法律规范盲区的问题,如公摊面积占比过高、校外培训乱象丛生、外卖骑手权益保护欠缺等。一篇或几篇报道难以解决这些“冰冻三尺”的问题。但是,这一机制仍然有意义,因为面对复杂的沉疴旧弊,新闻媒体有责任去发表报道、进行监督,哪怕不能立刻取得政府的响应、产生实质改变,也有助于增加这一议题的可见性和讨论度,促进舆论场达成初步共识。丹尼尔·哈林(Hallin,1986:116-118)曾把新闻报道分为三个领域:一致同意的领域、合法争议的领域以及异常领域。新闻媒体通过“议题讨论”机制进行舆论监督报道,其实就是在推动一些议题从合法争议领域走向一致同意领域,从不确定性议题逐渐转为确定性议题。之所以在本研究中出现了“中央媒体”发起这个前因条件,我们认为这与经验材料来自中国新闻奖获奖报道有关。针对这类普遍的“老大难”议题,中央媒体比地方媒体更有话语空间,报道也更具“冲奖”分量。
“热点引导”机制主要由合并组态A2构成,其核心条件是热点追踪 ×无政府回应。这一机制下的报道选题多为已在舆论场发酵的热点事件,如江苏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山西临汾饭店重大坍塌事故等。这类机制作用的报道与“议题引导”机制作用的报道一样都没有获得政府回应,但两者的区别在于:“议题讨论”机制以促进解决现实问题为目标,但力有不逮;而“热点引导”机制作用的报道本就不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所发起的,是为了给已经引起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一个“正确”的叙事。
在“热点引导”机制下,往往是政府发出官方通报后,媒体才有相关报道,其目的自然不是为了得到政府回应、解决现实问题,而是对政府通报形成辅助说明或佐证,进行舆论引导。因为在争议性热点事件中,有时仅靠一纸官方通报很难平息舆情民意(窦锋昌,2024),媒体报道或因能提供第三方视角,或因能呈现事件的更多细节,可能增加官方通报的可信度,特别是在政府公信力遭受质疑的时刻(如本研究中的“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案例)。
不过,这一机制得以运转的前提是媒体自身具备足够的公信力,这就要求媒体在平日里以真诚、专业、透明等方式构建与公众的互信关系(王辰瑶,2022),否则媒体报道可能被认为在危机公关中“洗地”。可见,媒体要在特定时刻发挥“引导”功能,功夫应该下在平常,而积累媒体公信力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做好日常的舆论监督报道。社会学家詹姆斯·科尔曼(Coleman,2005:179)的研究表明,当新闻媒体刊发揭露负面事实的调查报道时,可以赢得公众更多的信任。我国研究者也反复论证“舆论监督与舆论引导是舆论工作的一体两面”。在新闻媒体的日常舆论监督工作中设阻,事到临头再让新闻媒体发声的“应急式引导”,是难以发挥作用的。
能“解决个案”的舆论监督报道也有两种情况,一种虽然引发了治理行为,但公众知晓度不高,另一种则能引起广泛关注,如在传播度上达到“上热搜”程度。我们同样用两种机制予以解释。
这一机制对应组态B1,其核心条件是中央媒体发起 ×媒体驱动 ×有政府回应 ×没有上热搜。虽然核心条件多且散,但是通过“与案例对话”便能将其串联起来。媒体主动驱动的舆论监督报道,如福建天价岩茶、大国工匠职称评定受挫、城市行道树管理不当等,或是所涉及的利益群体规模有限,或是议题不足以激发受众产生“同情”、“愤怒”、“感动”等强烈情感,无法完成“媒介动员”(吕德文,2012)。在这种情况下,舆论监督报道虽然难以联结个体、“询唤公众”、激发舆论以及产生更大的公共性(林郁沁,2011:8;袁光锋,2015),但媒体公开报道尤其是高层级媒体的报道仍然会构成不容小觑的压力,足可引发政府响应。在本研究所分析的案例中,由中央媒体(且多是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等三大央媒)所发起的舆论监督报道,能引起政府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的高规格响应,最终推动个案的解决。如新华社《每斤十几万元乃至数十万元,谁是“天价岩茶”幕后推手?》一文刊发后,福建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整治。半个月后,新华社再发报道,提到当地对问题的解决:“对部分在售岩茶价格进行了较大调整,‘非卖品’的茶叶不再销售,所有在售岩茶每斤不超过6万元”等。
“媒众压力”机制主要由路径B2组成,其核心条件是热点追踪 ×有政府回应 ×上热搜。与“媒体压力”机制的不同点在于,“媒众压力”机制下的选题本就是舆论热点,相关监督报道发出后可迅速登上微博热搜,为所涉及的责任方带来媒体监督和公众舆论的双重压力。自下而上的民意不仅会触发政府的“响应式治理”(Li,2022),而且回应舆论关切也是自上而下的行政要求。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落实回应责任,避免反应迟缓、被动应对现象”(中国政府网,2016)。近年来政府部门与第三方舆情监测机构展开大规模、制度化合作(Hou,2020),也增进了政府对于舆论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以系列报道《一个红码如何引出400亿元惊天大案》为例,第一财经关注到自媒体中不断传出河南村镇银行“暴雷”、储户无法取出存款的消息,甚至有消息称部分外地储户被强制“赋红码”后,及时介入热点议题,刊发消息、评论、调查报道等各类文章27篇,多次登上微博热搜榜第一名,促使当地政府回应舆论关切、问责责任主体。最终该事件得到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关注,在上级政府的推动下,储户分批次追回存款。有意思的是,我们发现,在只有“媒体压力”的情况下,媒体层级对能否引发政府响应是一个很重要的变量,但在“媒众压力”机制下,媒体层级就没那么重要了。地方媒体也可以通过这一路径撬动社会关注,并最终引起管理部门的行动。
有“溢出效应”的舆论监督报道治理效能最高,它不仅能解决具体问题,还可治理同类问题。产生这类效能的舆论监督报道背后,政府不仅需回应监督压力,更需主动作为,预警和规避同类问题。产生“溢出效应”的前因条件比较复杂,经组态分析和归纳,我们用“地方媒政协同”和“央媒有限联动”机制来解释。
这一机制主要由组态C1构成,核心条件是地方媒体发起监督的对象为政府 ×没有上热搜。这一组态所覆盖的案例大多聚焦于本地的民生话题,并依托地方常态化的行政舆论监督工作,形成地方媒体舆论监督-地方政府响应治理的闭环。这一机制下的获奖报道往往出自地方政府与媒体联手的“政风”类监督专栏。以浙江省湖州市为例,2022年6月,湖州融媒体中心在政府的要求下,推出舆论监督栏目《看见》。节目播出时间是晚上8点,市政府会在播出当日下午5点半前通知将被曝光的部门,要求他们集中统一收看节目,当晚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闻风而动,事不过夜”,最终再由市政府进行整改督查与满意度测评(南方周末,2022)。北京日报《政府与市民》专栏、北京电视台的《向前一步》以及部分省份的电视问政类节目(赖薇,2020;闫文捷等,2020),均是将媒体的舆论监督紧密嵌入政府的工作流程中。在这种机制下,一经地方媒体报道,地方政府就有所反应,问题便能得到有效解决,政策、法规也会跟进得到修改,一般无须经过“舆论发酵”的环节,也就不存在“上热搜”的可能性。“地方媒政协同”机制是高效的,而且因为地方政府主动,媒体遇到的阻力也较小,这类报道在舆论监督报道实践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从整体新闻生态和媒体在社会系统中的角色来看,并不能过于依赖这一机制,这一点留待讨论部分展开。
这一机制主要由组态C2构成,核心条件是中央媒体发起 ×监督对象为企业 ×有政府回应 ×上热搜。与“地方媒政协同”相比,“央媒有限联动”的核心条件更为复杂,不仅需要自上而下的政府回应,还需要自下而上的舆论催化,并且机制覆盖度更低,这意味着中央媒体要想产生“溢出效应”,比地方媒体难度更大,需要的条件更多。可能的原因是,中央媒体的监督对象一般是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问题,而要想出台一部全国性法案、政策、条例并推广,难度远高于地方媒体监督曝光后出台地方性条例的情况。
以新华社《“东北黑土保护调查”系列报道》为例,2021年4月报道刊发,两个月后,全国人大调研组就立法工作开展调研,202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正式开始实施,前后共用时14个月。这一立法流程已属高效,梳理全国人大立法落实数据发现,有53%的法案不能在5年内通过(杨惠,于晓虹,2022)。对比之下,地方在媒体报道后出台对应性条例、法规的速度则快许多,如2022年8月《看见》栏目发布报道《废弃线杆矗立街头谁来“拔刺”?》,2023年2月当地就出台了《湖州城乡架空管线管理规定(试行)》。
此外,“央媒有限联动”机制的有限性还体现在监督对象上。本研究显示,归入该类别的监督对象都为企业,这可能与研究案例来自中国新闻奖获奖报道有关,但从大环境看,央媒监督地方公权力并产生“溢出效应”的报道近年来的确变少了。过去曾有不少“重磅”舆论监督报道,如1997年由《焦点访谈》播出、曾获中国新闻奖一等奖的报道《“罚”要依法》,针对山西省309国道上公安乱罚款现象,报道播出后国务院与公安部均下发通知纠正乱象(袁正明,梁建增,1999:63)。公众之所以有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报道力度变弱的感知,可能正与这一机制的“有限性”有关。
通过对31个案例的扎根分析,本文首先类型化了舆论监督报道的治理效能,分别是“促进舆论”、“解决个案”和“溢出效应”。其次,通过多值集定性比较分析,本文探索了舆论监督报道产生不同类型治理效能的六种具体机制。分别是:产生“促进舆论”效能的报道机制:“议题讨论”和“热点引导”机制;产生“解决个案”效能的报道机制:“媒体压力”和“媒众压力”机制;产生“溢出效应”效能的报道机制:“地方媒政协同”和“央媒有限联动”机制。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备受关注的功能。能否落实以及怎样落实这一功能,不仅关乎新闻媒体,更关乎媒政关系,甚至被视为社会整体开放、文明、自信程度的晴雨表。本研究初步揭示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报道实践的复杂性,有助于我们全面、客观、理性地看待新闻媒体如何进行舆论监督的问题。
首先,舆论监督报道并不像一些批评家所担心的那么“少”,但仍需要增加公众对新闻媒体履行舆论监督功能的感知度和信任度。要破除把舆论监督报道和“揭黑”、“曝光”等词汇简单关联的迷思,舆论监督完全可以是一种常态化的媒体功能。六种机制中有两种的前因条件都包含了“不上热搜”,说明在这些情况下,舆论监督报道可以相对“静悄悄”地发挥作用。本研究发现,大部分监督报道其实并不会引发剧烈的负面舆情,只有不到40%的报道会上热搜,其余报道都汇入了常态化治理的流程中。另外,政府在舆论监督报道机制中不仅是被动的受监督对象,更是主动的行动者。在舆论监督报道所能产生的效能中,“解决个案”和“溢出效应”都以“有政府回应”为前提,说明要发挥治理效能,最需要的是媒政“合作”,这也呼应了既有研究的结论,即中国舆论监督报道所产生的治理效能大多时候都是政府与媒体合作的产物(Sun,2017)。本研究也发现,合作紧密的机制如“地方媒政协同”机制,无需“上热搜”就达到了治理效果的最大化。
不过,尽管存在“静悄悄”的舆论监督报道,但媒体和政府不能满足于这种“闭环”监督模式。因为这类模式很容易被政府管理内化,在不引发公众关注、没有广泛舆论压力的情况下有可能不了了之。本研究中的案例都是获得中国最高级别新闻奖的,但仍有约三分之一的案例在报道后“没有下文”。媒体揭露的问题社会关注度不高,问题是否解决,媒体和政府也缺乏后续交代,这样的“舆论监督报道”起不到监督作用。也有研究发现,电视问政中政府的长期回应质量明显低于短期回应质量,并且当上级领导的注意力转移、媒体关注度降低后,政府的长期回应质量会更低,将监督议题草草了事(鞠逸飞,董新宇,2023)。因此,从履行媒体舆论监督功能而言,让公众“看见”新闻媒体在做舆论监督报道、“信任”新闻媒体能做舆论监督报道是不可或缺的。可以说,没有“响当当”的舆论监督报道,不仅“静悄悄”的舆论监督报道最终可能会变味,而且有损媒体公信力的累积,导致媒体难于在特定时刻发挥“热点引导”功能。
公众的批评主要来自于新闻媒体近年来做的“响当当”的舆论监督报道不足,要解决这一问题,媒体要“敢碰热点”,政府要“甘受压力”。在本研究所关注的31篇获奖案例中,跟进突发热点事件的舆论监督报道少之又少,且有些属于配合政府发布的热点引导,真正碰热点且对解决问题有实质作用的仅有“红码事件”一例。而从本研究分析的机制看,“热点追踪”对报道产生治理效能来说是较为重要的前因条件。与媒体要“敢碰热点”相关的是,政府要“甘受压力”。当发现可通过承压不大的方式参与舆论监督环节时,政府行动很有可能越发偏向于采用这样的模式,回避、害怕真正的“舆情”,并限制媒体碰热点,最终导致舆论监督报道效能转换机制的结构性失衡。因此媒体“敢碰热点”和政府“甘受压力”是共同破局的关键,无论从累积新闻媒体公信力还是从提高舆论监督报道治理效能的角度看,媒体和政府作为行动者都不能满足于内转的、悄然的舆论监督报道模式。
其次,需重新看待舆论监督报道中的媒体层级问题。以往研究一般认为,较之地方媒体,央媒进行舆论监督报道的空间更大、影响力更强(郭小安,2017)。而地方媒体从业者常抱怨进行舆论监督时掣肘颇多,省级党报舆论监督版面不断萎缩等(丁亚鹏,2024)。这也符合把监督看成一种“权力”的日常感知,媒体层级越高,对“下”监督的能动性越大。但就本研究的发现而言,地方媒体的舆论监督效果并不比央媒差。
第一,在与“热点”有关的舆论监督报道机制中,层级较低的地方媒体可通过形成“媒众压力”产生跨区域影响,与央媒监督报道主要靠媒体层级高而产生的“媒体压力”一样,都能达到“解决个案”的治理层次。除上文提到的第一财经对河南赋红码事件的报道,在本研究的案例库之外,经济观察报对举报县委书记的马树山案的报道、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对唐山烧烤店打人案的报道等,都成功回应公众关切、获得政府响应,最终推动了问题的实际解决。第二,在更高层次的治理效果上,地方传统党媒如能依托当地良性的“行政化舆论监督机制”,形成“地方媒政协同”,甚至比央媒更容易产生舆论监督报道的“溢出效应”。所以媒体级别并不应成为地方媒体放弃舆论监督的理由,不同级别的媒体在复杂的舆论监督机制中可以凭借各自优势发挥出差异性作用。中央媒体拥有较大的选题空间和相对灵活的报道尺度,地方媒体中部分市场化媒体则拥有深厚的调查报道底蕴、人才团队和公众口碑,两者应努力做“难而正确的事”,增加社会沉疴旧弊的可见性和讨论度,引导公众舆论,加强面向突发热点事件的监督报道。而地方党媒至少应先发挥好扎根于本地的优势,做好民生议题的监督报道,服务基层群众。
再次,管理部门应卸下对舆论监督报道“导致”负面舆情的心理负担。舆论监督不受个别管理部门的待见,除认为自身是被监督对象外,还可能出于“守土有责”的地方保护主义逻辑(李东晓,潘祥辉,2016),不愿让自身辖区出现舆情和负面热搜,因而会管控新闻媒体的监督行为。
虽然本文的案例规模有限,但对能上热搜的舆论监督报道类型及其产生机制已可进行初步描摹。舆论监督报道上热搜有三种情况:其一,报道前舆情已然爆发,而负责任的监督报道此时起到的是澄清谬误、舆论引导、缓冲群体情绪的作用,是帮忙而非添乱;其二,部分舆论监督报道所引发的热搜是话题性而非事件性的,并不针对具体的主体,其作用是把民众普遍关心的话题引入公共讨论,如关于公摊面积和课外违规辅导的报道等。这类问题往往是普遍存在且短期内无法解决的,所产生的舆论压力并不会直接传导至具体管理部门;其三,真正会给地方管理部门带来巨大舆论压力的热搜报道,所涉及的一定是党和政府严令禁止、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问题。比如,研究案例中经济参考报关于济南千栋违建别墅侵蚀泉域保护区的报道便引爆了微博热搜。其背景是两轮中央环保督查组都指出过相关问题,但当地政府仍保留了大多数违建别墅。报道发出后,在行政系统内部与社会层面均产生较大影响(王文志,2024)。此后,曾担任济南市市长、主管拆违工作的孙述涛因作风和腐败问题被开除党籍。还有一种虽不在本研究案例类型中,但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情况是:舆论监督报道本身没有引发舆情,但管理部门阻挠记者报道的行为却引爆舆论。如2024年11月媒体报道合新铁路建筑材料以次充好的舆论监督报道仅一条热搜,但两天后记者在回访中被打事件,接连上了近20条热搜。可见,认为舆论监督报道本身会“导致”舆情,从而进行预防或防御的逻辑是站不住脚的。
在此前研究中,本文作者提出舆论监督报道是“新闻媒体通过对与重要公共利益相关的负面新闻事实进行公开和有明确价值规范的报道,旨在引起公众关注、促使社会各方面形成共识与合力,最终达到正向社会效果的新闻行动”(王辰瑶,张雨龙,2024),这尚是在理论思辨中呼吁应客观理性看待舆论监督报道的社会功能及其实践方式,既不回避,也不悲情化。在本研究中,我们通过引入对新闻学研究来说较新的混合研究方法(扎根+QCA分析,但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已运用这类研究方法做出了大量成果),试图对中国语境下舆论监督报道所能产生的治理效果、实现不同治理效果的差异化机制等进行探讨。本研究初步揭示了,舆论监督报道实践在当代中国的复杂性,舆论监督报道面对的挑战、行动的空间、产生的实效等,都需要更为细致和系统化的分析。舆论监督报道并非单数,而是一个复数集合,也正因此,行动者才有可能合力构建差异化的良性舆论监督报道生态。
当然,本文仍然是一项探索性研究,亦存在研究案例的局限等许多未尽之处。未来还可建立更全面的案例库、深入分析不同类型“事件”中的媒政关系、媒众关系等。当代中国的舆论监督问题并不“贫瘠”,有许多研究性工作可以也应该展开,如能如此,建构“中国舆论监督实践理论”应是可以期待的愿景。
(张雨龙 王辰瑶:《舆论监督报道的治理效能研究——扎根理论和mvQCA的混合分析》,2025年第9期,微信发布系节选,学术引用请务必参考原文)